解析:
在经过连续十二个月的累积后,若想进行公积金的支取事宜,必须满足以下相对应的条件要求:
首先,购置,乃至兴造、改建、扩建及大型修葺自住住房者,可依法申请提取公积金;
其次,离休人员,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均能依相关法规办理公积金的提取手续;接着,当全劳动力彻底丧失劳动能力且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时,亦可按规定提出公积金提款申办请求;
再者,倘若有移民出境定居之意愿者,同样也可以依据相关条例申请公积金的提取;
最后,无论是偿还个人购房贷款的本金及其利息,还是面对工资收入无法负担过高房租的困境,都可以依照现行条例申请公积金的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