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医务工作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即可被视为构成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首先,未获得正常审批程序或手续的条件下擅离岗位;
其次,在没有充足而且合理的理由的支持下拒绝给予那些处于紧急状态或者面临健康威胁的患者进行必需的医疗救护措施;
再者,未经有关部门的允许擅自展开临床实验性质的治疗活动;继而,如遇到查对、复核制度等环节时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
另外,肆意地使用并未通过官方认证和批准的药物、消毒液以及医疗器件;
最后,严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所有明文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与常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