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满足以下具体条件之一者可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上一自然年度的综合所得总收入并不足以达到六万元人民币,然而在日常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过程当中并未能做出相应扣除;在上一自然年度符合享受特定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格,但是在预缴纳税款过程中却并未对其进行相应扣除;由于中期改变了工作状态(如就业、离职或某些月份没有所得收入等原因)而导致前后税收优待政策产生不统一性;无受雇于任何单位,仅仅是获取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用等收入来源的人士,他们需要通过汇算清缴的方式来实现各类税前扣除事项;在年中的特殊期间内,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用所适用的预扣预缴税率要比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高出许多;在预缴税款阶段,为了享受或者是不能充分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在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情况下,虽具备相关资格,但预缴税款时却未能对其进行相应扣除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