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存在被确认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则其婚姻关系将被认定为无效,并应在第一时间内解除此等婚姻关系。
然而,若此类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婚约方将被允许结婚,且法律亦对这种情况给予认可。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其相关规定:
1.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祖母与孙子孙女之间以及曾祖父曾祖母与外孙子外孙女之间均不得办理结婚手续。
2.若与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缔结了恋爱关系,则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禁止与自己的亲生兄弟姐妹、同一祖父的堂(或表)兄弟姐妹以及同一父母所生的子女子女(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4.即使具有相同的父母血统,仍然需要注意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间如同源父母所生的子女一样,不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5.家庭结构中的辈分差异也会限制某些婚姻关系,例如叔叔(伯伯)与兄(弟)之女的婚姻便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姑姑与兄弟之子的婚姻同样受到限制;舅舅和姊妹之女的婚姻也是禁忌;而姨妈则不可与姊妹之子缔结婚姻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在世俗观点中经常被提及的“远亲”,通常并不具备直接的血缘联系,因此这类婚姻关系并不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近亲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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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