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利息、股息、红利以及财产租赁收益、财产转让收益、偶然所得或者其他各项收入,这些都适用于特定的比例税率,即適用率為20%。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数值主要以每次产生的收入作为基础来衡量。
具体来说,灣納稅應稅所得額等於每次收入額,並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時所獲得之收入為單位計算。
此外,偶然所得則是以每次取得該項收人時作為一次性扣除。
(2)根据上述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各类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是根據應稅所得額以及可适用的法定税率進行计算得出的。在這種情況下,应纳税额等同于按應稅所得額乘以20%的式子來求出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