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专利的有效性评估须遵守相关法律对此所涉及到的新颖性及实用性的要求。
首先,专利所主张的主题若并非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则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专利法》第二条明确指出了:
“本法中所提及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皆属于本法所定义的发明创造。
具体来说,发明主要针对产品、方法或者对其改进等方面所提出的全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则主要关注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将两者相结合所形成的适用于实际生产生活的全新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聚焦于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元素间的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融合等方面,期望以富有审美价值并且适用于工业生产的创新设计得到认可。”其次,倘若某一发明创造违背了法律法规、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或者可能会损害公众利益,那么此种情况下,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严格规定,将不会被授予专利权。
此外,对于那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使用遗传资源,进而以此种资源作为基础所开展的发明创造工作,也无法得到专利权的保护。
再者,如果违反了禁止重复申请同一项发明创造一项专利的基本原则(即一发明一专利制),也会面临撤回专利申请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个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内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时,只有在先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结束,而且申请人明确表示愿意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下方可批准发明专利权。
最后,如果违反了保密审查的相关规定,同样也有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