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面对两份合约在其有效性方面可能出现的纷争,我们必须依据实情与现行法规的规定,谨慎应对并进行确切裁断。以下简要论述一般的处理方式来解决两个合约的有效性问题。
(1)独立性原则:
首要的顾虑应当是两个合约间的绝对独立性状况。如果两者间呈现南辕北辙的态势,没有任何牵连,那么即便某份合约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也不得不承认另一份合约仍能延续其执行力。
(2)部分无效原则:
若两份合约间的联系稍显紧密,而又有一份远非有效,按照法律所规定的部分无效原则,只需在可操作范围内保持另一份合约的有效性即可。
然而,此种做法的具体实施需视乎合约的条款以及具体的境况。
(3)协商机制作:
如合约承办人协商商讨有关两个合约的有效性问题,双方都可以提出重新议价或者改良条款的建议,从而达成共识,并确保合约的效力得以惠及双方。
(4)法律诉讼途经:
倘若关于两个合约的有效性仍有疑义,且经过协商还是无法解决,这个时候便只能诉诸法律途径了。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然后由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合约的有效性作出裁决。在所有处理两个合约的有效性问题上,强烈推荐双方当事人务必详尽深入地了解自身的权利与责任,并在紧要关头向专业律师咨询以获取法律意见。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可以挑选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以此来维持双方的法权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