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情况发生后,被执行人仍然未能按期还清欠款且已然被司法拘留的情况下,以下多种处理方式是可供参考的:
首先且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应当坚持展开法律程序的进行。当法院在依据其所具备的审判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之后,若该名被执行人直至拘留期限届满,依然未能履行与之相关的判决书中所规定的义务的话,那么,法院自然有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被采取其他惩罚措施的范围之中。这种情况可能会对被执行者未来的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他们不得搭乘高铁等交通工具,以及被法院暂时限制高额消费活动。
其次,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颁布限制性消费指令,以防止被执行人消费水平过分超出其实际收入水平。
再者,对于那些有经济实力却故意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员来说,倘若他们的行为已达到了触发拒不执行判决、仲裁裁定罪的标准,那么,法院就可以依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倘若被执行人在事实上的确无法支付欠款,但债权人能够确认这些人身上存在着尚未被用来抵消欠债的新资产,那么,他们便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再度启动执行程序来讨回属于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