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要之举是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妇共同拥有的债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妥善处理。首先,若夫妻二人共同签署了某项债务协议或有一方在其后进行了追认等类似共同意志表达的行为,从而在法律意义上形成了该笔债务,或是另一种情况下,倘若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限内以其个人名义负责的家庭常规日常活动所需的债务,均归属为夫妇共同负债,需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如果在上述基础上,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自己的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常规日常活动所需背负的,非正常范围的债务,那么此款债务将不再被认定为共同负债,只应由个人独立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