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继承人若有意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向其他潜在继承人进行表达。然而,若继承人选择采用口头方式阐述其放弃继承之意愿,且本人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或另有确凿的证据加以佐证,亦应被视为有效的放弃声明。然而在诉讼程序之中,继承人若想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放弃继承权,需事先撰写详细的笔录,并由放弃继承权者亲自签署。值得注意的是,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示,继承人可选择两种方式来完成放弃继承的操作:
1.书写文字声明;
2.口头陈述。例如,继承人在遗产分配开始之前,可以逐个或同时向其他已有的继承人口头陈述其放弃继承的意图。倘若处于诉讼状态,继承人需要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达自己的放弃意愿时,必须先准备好书面记录,然后再由放弃继承权者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