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男方主动发起的离婚申诉,女方需采取以下两种应对策略:
首先,若其无法接受这一决定,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表明自身反对离婚的观点,同时请法官注意审视并明确表达婚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在此基础上,如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实夫妻之间的关系尚未破裂的话,或许有机会争取保留婚姻;其次,若是女方也认为离婚不可避免,只是对原告所提出的关于夫妻财产分配、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方面的提议存在异议,那么就必须尽全力为自家争取权益,为此,必须随时准备好有利己方的证据,以便在法庭上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自我。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关系时,他们有权向相关组织寻求调解,或者更为果断地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当法院开始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他们应该首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竭尽全力以促进双方和解,但如若最终发现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且通过调解无法恢复正常的话,法院则有权利下达离婚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