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婚前房产上添加结婚配偶姓名后,若面临离婚情况下如何进行权益与资产分配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婚前购买的商品房而言,依法依规应归属于购买人的个人所有财产;然而,如果在婚后成功将配偶的姓名添加至房屋产权证之上,则从法律角度来看,可被理解为一种赠予行为。
在此前提下,倘若双方当事人并未能就这套房产的份额做出预先约定,那么在面临离婚纠纷之时,这段婚姻期间购买并增加配偶姓名的商品房理应视为夫妻之间共同拥有的财产,双方具有同等的权利和处理决策权。
其次,当双方愿意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着手分割共同拥有的房产时,应按照原先达成的协议执行分配方案;如若协议内容缺失,便需在分配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分别持有房产的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贡献程度,并优先适当地满足共有人的切实生产、生活需求,以公平公正地确立未出资方的股权比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