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监视居住制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际,必须由相关负责机构依法做出解除或者撤销该地区的决定。这份决定包含了程序上的各个步骤,主要如下所示:
首先是由案件责任调查人员形成他们的建议;接着部门主管进行严格的审核和鉴定;最后是经过检察官或公安局局长慎重考虑和权衡之后做出最后决定,并且通过官方渠道将这一决策通知相应的案件责任调查机构。同时,还须将这份解除决定书仔细地传递至涉案者手中。
监视居住决定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定,由公安机关实施和执行的。当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责无旁贷地协助执行此项任务。值得强调的是,在受到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们,他们不得离开其居住的场所,包括指定居所。如果有任何必要的情况,需要离开当前的居住环境,必须向执行监视居所的地下组织取得批准,在获得同意后才可离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