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购房首付款系婚前支付而房贷则在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承受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这类房屋通常将会被自动确认为夫妻共享之财产。
当夫妻关系破裂达到离婚程度时,对于此类财产分配事宜,应遵循双方协议达成之原则进行解决;若双方未能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共识,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进而由该院依据财产实际状况及考虑到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地裁决。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明确要求,在离婚进行财产处置时,夫妻双方有权利协商处理共有财产;
若是协商结果无法形成,便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形以及保护子女、女士以及那些无过失方的利益等平衡角度作出判决。同时,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运营中的权益等方面所累积的价值,也必须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民法典》规定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若是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若是协商不成,房产归登记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登记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