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不具备合法结婚证明文件但已有孩子的前提条件之下,对于双方在感情破裂后是否能够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通常情况下是不可实现的;因为,对于未经过法定手续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身份公开共处的个体来说,他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应该如何通过和解来妥善解决非法同居的问题,可是针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却仍然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决和分配。
进一步地,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所述,其中的第三款明确规定,如果有人提出诉讼要求仅仅只是解除同居关系,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其诉求;倘若已经接收到起诉,则会启动拘束机制进行驳回诉讼。
然而,当涉及到由于同居期间出现财产分割产生的矛盾或者因为子女抚育问题引发的争议时,此类案件则应归口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应依法予以受理和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