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司法实践中,当其他各等级的法庭察觉到本院所做出的已确认为有效力的裁判蕴含错误时,且他们深感有必要进一步审理该案件,那么他们应将这一情况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进行商讨并作出最终决定。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庭拥有修正本院已有判决、裁定之误的权利,因此,各级法庭均可延缓执行原有的判决,随后成立新的合议庭进行再审工作。
2.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例如,如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裁决存在错误,最高法院有权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或者委托下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若需委托下级法院再审,则在下级法院进行了重新审理之后,他们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全新的审判结果。
3. 同样地,上级人民法院也有权利在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时,前往上述法院提审或直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此外,上级法院还可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期待他们能主动改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