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败诉一方在实际情况下确实无法承担相关的赔付义务并执行赔偿金,那么案件的执行程序只能暂时停止,待其潜在的偿还能力重新受到确认后,方可再度启动执行流程。自法律生效之日起建立的民事判决、裁定的义务关系,即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背性,因此败诉一方理当自觉履行其应尽之责。如若有任何一方向无故抵触这些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其他受害者便有权从保护自己权益出发,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执行这些已被认可的法律文件。
而经由庭审人员转而移交给执行人员进行处理的案件,也是完全合法且合理的。同样道理,对于调解书及其它应当交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所有各方都须严格履行相关规定。同样地,一旦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则他方有权依法将此请求提交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与决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