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安机关因拖延而未及时处理的案件,敬请您向本地检察院提起申诉,或向负责公安行政监管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一旦公安机关接手或发现任何犯罪线索,即应对该等案件迅速展开审慎评估与审核。历经上述评估之后,若该案属于仅有告诉方方能提起的诉讼案件以及受害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支持的轻微刑事案件,则应将案件资料和相关证据即时提交至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尽快寻求人民法院的法律援助与裁决。对存在明显控告者的案件,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则需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控告者本人。若控告者对此立案决定表示异议,可于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请求。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有义务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控告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