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适用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两种不同形式,其主要的差异在于所适用的明确条件并不相同。
首先,针对程度较轻的“想象竞合犯”案件,可以适当地选择以择一重罪的方式进行处罚;
其次,对于数罪并罚这一处理措施的实施,则需要严格遵守下面三项基本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在同一司法审判期间内做出了数起犯罪行为。这是数罪并罚得以确立的基本前提条件,没有这项基本保障,我们便无法通过数罪并罚途径来惩戒那些故意实施不同违法行为的恶徒们;
第二,当事人所触犯的数罪行为,必须都是在法律判决宣告之前已发生的,或是在判决宣示后,刑罚执行期满之前,发现先前已有未处理完的漏罪尚未给予公平制裁,或者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再次犯下新的违法行为。以上这三类情况下的数罪行径,才符合我们对数罪并罚的实施标准;
最后,我们得强调的是,数罪并罚并不是简单地对犯罪分子的多个罪行进行加重处罚,而是需要首先对其所犯事实进行逐一定罪处罚,接着再依据数罪并罚的既定原则,来确定应对这个犯罪分子施加的最终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