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超出法定诉讼时效的债务情况,债权人有权与其债务人进行商议,促使他们情愿地偿还债务。原因在于,当诉讼时效期限届至时,债务人有权利对其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提出抗辩,除非他们主动履行承诺。
然而,一旦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即使债务人表示愿意履行,也不能以此作为不履行义务的借口;而如果债务人已自觉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不能再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