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其赔付依据仅涉及责任人与非责任人之别,并不涉及其所负责任的主次之分。具体而言,交强险的赔偿额度主要涵盖了三个方面:
第一是死亡、残疾的赔偿额度;
第二是医疗费用的赔偿额度;
第三则是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度。当机动车驾驶员或车主被判定为有责时,交强险将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赔付:
死亡、残疾的赔偿额度为人民币11万元整;医疗费用的赔偿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整;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度为人民币2千元整。而若在此类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或车主被证明为非责任人状态,其相应的赔偿额度将会降至较低水平——即人民币1.1万元的死亡、残疾赔偿额度、人民币1千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额度以及人民币1百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额度。
对于机动车次要责任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有责的情况下,交强险将会优先在上述有责的限额内进行赔付,比如对于医疗费用,即使次要责任人的责任较为轻微,交强险仍需先行垫支人民币1万元。但如果超出该限额的部分,则将会按照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配赔付金额。
一般来说,在绝大部分意外事故中,主要责任方通常需承担起总赔偿额约70%的责任,而次要责任方则需要承担剩余约30%的责任。因此,次要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超过交强险赔付上限之外部分的约3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