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私底下签署的股份代持协议被认为具备法律效应。只要签署该协议的各方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一致,并且所签署的协议内容遵循了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这样的协议就会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益。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那这一类的协议则会被视为无效:
第一种是某一方通过欺骗或威胁的手段与对方签署协议,从而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
第二种情况便是两方之间存在着恶意的串通行为,从而使得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利益受损;第三种是某一方通过看似合法的方式来掩饰其实质上的非法企图;
第四种情况是由于协议的签署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公德问题;
最后一种就是该协议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在签署股份代持协议时是出于真正的意愿,并且他们都拥有自己的独立的行为能力,那么这个份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某一方有意改变其隐名股东的身份转而成为显名股东的话,他必须首先得到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以上的认可才能实现。同样地,如果出现了上述的任意一种情况,比如某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抑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或者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或者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等,那么这份毫不起眼的协议也就自动失去了其应有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