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初中生的教育机构,学校对在校期间发生的任何打架事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若校方未能履行其合理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将需为涉及伤害的受影响学生承担一定量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若学校能够证明自身已竭尽全力,充分发挥了其教育、管理的职能,那么便无需承担侵权之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