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私人营利单位因事故停业导致的误工索赔问题,其衡量标准通常依据医疗事故发生地所在年份的当地全年平均职工工资进行计算。承包经营商、城乡个体工商户、临时工(散工、短期雇佣者以及临时代班员工)、家庭劳动服务提供者等均被划归为无固定收入群体范畴。对这类人群的赔偿处理方式上一般采取实事求是的原则,即依照造成的实际损失状况来决定相应的赔付金额。实际上的误工费用由患者在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後医疗机构开具证明所规定疗养期间所失去的薪资两方面组成,自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即使遇到法定节假日也不予以扣除。在患者完成治疗且未有合法理由拒绝离院或者无相关证明自行休养情况下,将不予计算误工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