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房产交易时,若购房者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并且其亦完全遵守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和补充条款之规定,那么此时该购房者有权请求退还所交纳的定金;反之,若是由于销售房屋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而导致该房屋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则该购房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双倍的定金作为补偿;又或者当由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以及协议及其补充条款的未达成一致意见等非主观因素导致买卖合同迟迟无法签订的情况下,该购房者所交付的定金亦可以全额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