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辆停止运营的损失费用,责任方应按照停运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所谓车辆停运损失费,其实质上便是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给受损车辆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害。若受侵害者利用被损害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业务经营活动,那么在车辆需要修复的这段时间里,受侵害者将无法继续保持其正常的货物运输或客运用车服务能力,进而导致经济收入的减少,在此种情况下,相关事故责任方需对此类损失负有赔偿之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