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当事人已提供了精准的送达地址及正确无误的收件人为其自身,而联系方式亦为其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当我们尝试进行法律文书送达到位时,如果能够顺利地与收件人取得直接联系并获得其本人亲笔签署的回执书,那么此种形式的送达便被认为是合法且有效的;
然而若是未能成功联络到受送达人本人,但签收情形却符合上述相关法规中的第九条规定的话,那么这样的送达仍然是合法且有效的;
最后一个可能情况就是我们既未能与受送达人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又无法借助上述相关法规中第九条的规定完成送达任务,这时候邮递部门就应该依照当事人所提供或已确认过的送达地址,于五天之内连续投寄三次以上的法律文件。
如若在这之后仍无法实现送达,而且通过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依然无法找到受送达人的具体下落,那么他们应该将这封法律文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返还给人民法院,同时向法院详细陈述无法送达的原因。此次操作中,这份以非直接送达方式下达的法律文书,同样可以被确认为是合法并且有效的送达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