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保险代理人与保险营销员可同属为特殊职业领域。作为保险代理人,其从所获取的佣金中所得的收入,归类于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相关规定,该等所得应先从不含增值税的净收入中予以减除20%的费用,然后再将剩余部分视为收入额。在此基础上,收入部分应减去各项必要支出如展业成本及附加税费等,随后将这个总额纳入到当年的综合所得范围内,依此来计算和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然而,对于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而言,他们的展业成本则可以按照其获得收入额的25%来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佣金的计费方式是依据客户所支付的保费金额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并且这一计算结果还要额外缴纳一定百分比的个人所得税。
至于具体的佣金计算公式,则因各类别保险产品而异,且各家保险公司亦都各自制定了相应的佣金算法。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