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育条款,必须明确地解释子女的实际抚养人为何者,同时,对于另一方,需明示其所需要承担的抚养费用额度,直至该子女成年能够独立生存为止。
此外,还需阐述清楚其中一方所拥有的探访权利,包括探望权如何实施,探访子女的时间和方式等事宜。如果出现特殊情形,探访时间与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决定。最终,离婚协议中应注明协议各方的姓名以及签订协议的具体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