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借款行为发生数年后进行补充书面证明,无论选择书写借条或者欠条均可。借款文件内需明确记录借款方即借款人、款项提供者即出借人和具体的借款金额等关键信息。通常情况之下,当债权人涉及到向他人出借款项时,应预先对债务人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核以核实其是否具有足够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并且需要借款人当面向债权人亲手书写借款文书。若债务人在此之前便已书写好借贷合同并准备交付给债权人时,该借款文件极有可能存在债务方签署人并非本人而是由他人代理代笔的可能性。为保证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们建议在事后进行补充借条的书写和签署更为妥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