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致人死亡的宠物犬刑事处罚的判定需要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规逐一分析。
首先,若涉案对象为流浪犬只,则无需承担相应刑事责罚。
其次,对于有主之犬类,肇事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即全额赔偿受害主人所拥有宠物犬的市场价格。
另外,倘若肇事车辆购买了相关保险服务,涉及理赔事宜可依照国家规定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也可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相应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