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款明文规定,宅基地之上的所有权并不归属实际使用者所有,且不构成其个人遗产范畴,因此是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继承。
然而,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以及第三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宅基地之上所搭建、修建的房屋或其他附属建筑物却属于直接使用者完全拥有,故这些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视作遗产来继承的。
同时,结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款中的明确表述,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女儿,在适当情况下,是有权继承父母亲来源于宅基地之上的住宅及相应附属设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