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指定遗属的具体范畴如下:
第一类,当父母(包括担任扶养责任者)或配偶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失去劳动能力时;
第二类,当母亲(亦含扶养责任者)或妻子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失去劳动能力时;
第三类,当子女(包含遗腹子、养子、再婚之前的孩子和丈夫或妻子所生的孩子)尚未满十六周岁或者虽然已满但仍处于普通中学学习之中、或是基本失去劳动能力之时;
第四类,当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弟妹妹)尚未满十六周岁或者虽已满十六周岁但仍然处于普通中学学习过程中、或是基本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