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保价邮寄之函件如出现遗失或全面损毁的情况,将根据保价金额进行理赔。若仅为部分损毁或内件短缺的现象,将依照保价金额与整件邮件价值的相对比例,对实际损失给予相应赔偿。
(二)对于未曾进行过保价处理的给据函件,无论其是否发生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等情况,均依据实际损失金额来计算赔偿额度,但最高赔偿限额不得超出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上限。针对挂号信件出现的遗失或损毁状况,同样按照收取资费的三倍标准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