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拘留期间,通常情况下是很难发生被体罚的事件的。
然而,若确有此等情况出现,当事人有权表达抗议,并尽可能详细地记录对方的工号及脸部特征;
同时,应寻求其家人的援助,协同向管辖单位的领导层进行投诉反映问题;若依上述途径未能获得让人满意的回复或者解决方案,则可以考虑向相关检察机关进行投诉,阐述事件的起因,具体过程,组织方和实施人员的身份特征,以及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的综合信息等等。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