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采取强制措施,实际上便是指执法部门为确保刑事诉讼流程于法有序地推进,依照法律法规对涉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制在一定期限范围内实行人身自由受限或剥夺的一系列法定强制手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扣留讯问、保证人担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拘留、逮捕等方式。这些强制措施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有权实施这一行为的机构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组织、社团乃至个人均没有权力实施此类措施,否则便将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2.强制措施的施加对象通常只针对已被认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与被告,以避免误伤到无辜或相关事件的无关人员;
3.强制措施的实质内容并非对物品的严密管理,而是直接作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人身自由,以期阻止他们逃脱调查或审判并防止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运作的行为发生;
4.强制措施更偏向于一种预防性的管理手段,而非惩处性的惩罚机制。其根本目的在于有效保障刑事诉讼流程的顺利展开,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调查和审判而进行破坏、篡改证据等影响刑事诉讼进程的活动;因此,强制措施与刑罚和行政处罚相互间存在明显差异;
5.强制措施属于一种法定化的管理手段,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类强制措施的实施机构、适用条件及其规章制度都做了严格详细的规范要求,以便从源头上把控强制措施的合理使用,防范因滥用强制措施而导致权利受损的不良后果;
6.最后,强制措施是一种暂时性的管理手段,随着刑事诉讼进程的不断推进,应当依据案件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或终止强制措施的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