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网络聊天纪录在特定条件下可被视为证据使用,然而在确保其作为有价值的诉讼证据之前,务必关注下列需严格遵守的法律事项:
1、QQ、微信以及其他在线平台的聊天记錄必须满足客观真实性、合规性及关联性的要求。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这类由计算机系统记錄并储存的数据证据通常被划分为视聽材料类别的证据。尽管在我国,视聽资料属间接证据范畴,尚无法独自或直接证明任何固定的案件事实,然必须经过法院细致审查核实,同时与其他类型的证据相互映衬,方能构筑出具被认可的证据链条。
2、不仅如此,录音资料亦可成为诉讼证据,但具体使用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任何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具备作为断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资格。
其次,若未经相关各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未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同时不曾触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此类录音录像资料便有权作为判定案件走向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即便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录制的音像资料未必会侵犯到对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己方利益,因此这种证据同样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