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同专用章的刻制需先经过公安部门的合法审批并进行备案登记。在承接该项业务时,刻章商必须严格审查由公安机关颁发的备案或准刻许可证明文件,同时在每个月的第十日之前,须将其所负责的印章制作情况如实上报至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申报记录。
此外,印章的规格、样式、印文字体以及材料等相关细节均需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制度予以确定及执行。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