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倾向于将三个孩子完全交由其中一名家长抚养,而是采取一种更为平衡的方式,将孩子们分配到两个不同的家庭中。具体而言,这种做法包括将孩子划分成两组,每组各包含一名男孩和一名女孩;或者将孩子按照年纪大小进行区分,每个家庭抚养一个年纪较大或较小的孩子。在此过程中,法院还需权衡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抚养能力,以及孩子本人的年龄和个体特征等等因素,以便做出最有益于孩子成长发展的判决决定。
首先,对于不足两岁的幼儿,往往会偏向于把他们留在母亲身边照顾。若母亲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有例外情况存在,那么孩子也可以被安排跟随父亲生活。
其次,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让年幼的子女跟随父亲生活,并且这种选择并不对儿童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话,那么这样的协议也是可以获得法院批准的。
再次,对于已经超过两周岁的子女,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希望能够继续照顾对方,而一旦某一方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条款的情况发生,那么这一方的请求将会得到法院更为优先的考虑。
最后,当子女的年龄达到十周岁时,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需要充分只要在符合保护子女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下,父母双方自愿轮流抚养子女,那么这样的安排也是可以获得法院的批准认同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