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被执行人,如需与法院协商解决还款事宜,应依照传票所规定的时间准时赴事由院与具体负责人完成有效沟通,并在法院介入协调后顺利达成共识,制定分期付款的还款计划。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严格履行义务并且存在“有执行能力却未能履行”以及“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依据相关法规,这些人将被人民法院依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经过申请,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人民法院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失信记录:
首先,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完全执行完毕;
其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已经达成并严格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再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删除失信信息,经审查取得批准;
然后,无论是在程序终结后还是在检查系统中多次搜索被执行人财产,都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同时也没有其他人员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在此基础上,若由于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
再者,若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撤销执行;
最后,若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