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施害人对于受害人二级重伤所导致的医药费用、护理报酬等相关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关于医疗费用中涉及到的医药治疗费的赔偿问题,通常需要依据就诊地点的治疗医院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各项凭证或病历记载或者处方结果来进行确认;
3.如果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明显超出了休息证明给出的期限,那么应当优先按照休息证明中的时间予以认定。所谓“轻伤”,主要是指由于受到物理、化学乃至生物等多种外来因素对人体所产生的影响,导致身体组织、器官的结构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或者部分功能出现障碍,但尚未达到重伤程度且与轻微伤害之间仍然存在区别的损伤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