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婚前购置的房地产,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否则应被视为该一方的婚前资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产生任何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婚后方才完成相关证件的审批和取得,仍然有权将其登记在单独一方的名下,且仅需向有关部门提交结婚证书和购买协议即可作为婚前购买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计算房产价值时采用的是购买时的价格,而非婚姻期间可能发生的升值或贬值。由此可见,此时的房产证应当仅能办理至单独一方的名下;
2.如果在婚前通过贷款方式购置房地产,则无论男女双方在感情上是否出现裂痕,此房产仍应当被认定为购入时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
然而,对于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以及由此形成的增值部分,法律规定另一方应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这一条款是为了保护夫妻之间的公平权益,防止一方单纯依靠另一方的经济支持而过着奢侈生活,而自己却未付出足够的努力去创造财富;
3.如果在婚前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买房,并在婚后继续用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尽管对方并未参与其中,但一旦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法律依旧会将该房产认定为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婚前房产,然而,婚后使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同样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对于婚后的还贷和增值部分,另一方同样有权要求适当的经济赔偿;
4.婚后,如果由其中一方法定父母赠送房产,且房产登记本上仅填写其子女姓名,那么该房产应被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资产;
5.最后一点,婚后同样有单方面的法定父母赠送房产时,若登记本上载有的姓名包括其子女及其配偶姓名,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婚后共同拥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