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最终解释权归属本店铺一事确实违反了法规。所谓“最终解释权”,是指经营者通过诸如格式条款、通知、声明以及店面公告之类的形式,试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享有的权益,减轻乃至避开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甚至可能会增加消费者负担等各类对消费者实际上不公平且不合理的规定。此种行为旨在利用格式条款配合使用先进科技手段强迫进行交易达成。在此种情况下,凡是包含此类条文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以及店堂告示都应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