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法来说,并无法定要求将银行账户冻结时间延长至六个月以上,即便需要进一步延长冻结期限,其最长时间也不应超过前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实施冻结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对于动产实施查封或扣押的最长期限为一年;若需要对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进行查封和封冻,则需以两年为上限。当然,此法规还有特殊规定以及法律、司法解释另行规定的情况排除在外。当申请执行人提出延长冻结期限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在查封、扣押和冻结期限届满之前完成续行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手续,并且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