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即使尚未完全履行注册资本缴纳义务,所涉及的股权转让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这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的角度来看,并未对未全额实缴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约束,仅要求在相关股权转让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即可。
因此,只要满足上述条件,此类股权转让便可视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