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部分特定的刑事案件,其罪犯在入狱服刑过程中即可相应抵扣相应的强制戒毒期限。
然而,如果在实施强制戒毒的同时期发现有任何涉及刑事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情况,将会首先严格执行刑罚判决,而该刑期会直接相对应地抵消掉强制戒毒的期限。
另外,当刑罚执行全部完毕之时、强制性教育措施解除之际或者罪犯被释放出狱之时,倘若强制戒毒期限尚未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相应剩余的强戒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