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相较于一般的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呈现出如下独特之处:
首先,围绕其设定的担保对象并非特定的债权人;
其次,该等抵押权的设立无需事先存在明确的主债权作为基础;
再者,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双方需明确所约定的期间实为主债权的确立期(又可称之为主债权发生期),而非实际债务清偿的最后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