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未经公民授权便擅自公布其姓名、肖像、居所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2、无合法理由擅自闯入并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任何形式损害他人的住宿宁静环境。
3、违法进行跟踪行为,监视他人住处,装置窃听器材,秘密拍摄他人隐私生活片段,或者通过窥视他人室内状况侵犯他人隐私权。
4、违法刺探他人财务状况,或在未经本人许可的前提下公开其财务状况。
5、暗箱操作擅启他人邮件,偷阅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密性文件内务,甚至将此类行为公之于众。
6、非法查询、挖掘他人社会关系并将非法获得的信息公开展示给大众。
7、非法干涉他人婚姻性生活或者对此类行为展开调查与公开。
8、将其他人的婚恋外情行为大肆宣传至社会公众面前。
9、披露公民个人资料,将这些敏感信息公之于众或者试图扩大其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意向社会公开的,完全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