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结婚时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其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并且夫妻双方并未就此作出明确的约定,那么即使产证上仅列明一方,亦应当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若房屋是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购置,且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则可将此种情形界定为双方依照各自父母所提供资金的比例,来享受产权份额,除非存在当事人之间另行做出的特别约定。
最后,倘若房屋是于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作仅为其自身子女单方面的赠予,因而此种情况下的房屋理应被认定为家庭中的一方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