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侦查阶段的拘留期限最长达37天,而在公安部门的侦查过程中,拘留所内的拘役期一般限定在15个自然日之内。若警方判断需申请逮捕,则应在拘留对象的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三日起,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审批;但若是遇到特殊状况,审批申请亦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作案或是结伴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可能会进一步延长至30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